在美国,适用的标准是本国法院严重地不方便。
回忆一下便知,人大常委会当时认为「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故而自行解释相关条文以求统一条文之含义。也就是说,筹委会本身是个有权机关。
是否可以这样猜想,居港权条件的界定问题是在香港基本法公布之后才提出来的呢?在历史档案见诸天日之前,存此一疑吧。其次,终审法院认为1996年的那份「意见」作为「外来材料」(extrinsicmaterials)不符合法庭采用的证据规则,因为它是在香港基本法颁布(1990年4月)之后(post-enactment)才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此举不会破坏法治或影响司法独立。来源:《大公报》2013年1月3日,A7。然而,第二,要让普通法下的终审法院直接接受1996年之意见确实有点勉为其难,因为它无法从学理和法理上说服自己。
其实,这两类案件一旦被起诉到法院或上诉到终审法院,它们同样会迫使特区法院直面挑战、并作出抉择。修法是既能照顾到中央政府和终审法院面子、又可一次性地解决各类人士居港权问题之善举。人大代表的表现则更是陷入一种形式化、剧场化的困境。
网络时代资迅的发达,更加放大了民间与官方对申的评价差异,但只要人大制度本身没有根本的改革,没有此申也必定会有彼申出现。对申纪兰现象的一种合理性解释。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接二连三出现的国会丑闻,改变了人们对国会议员连任制度的崇奉,转而接受议员应有任期限制的政治变迁。近多年来人大代表渐趋明显的老板化、干部化现象也有悖于大众期待。
中国宪法确立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但中国独特的政党体制,造成执政党事实上垄断了权力、话语和社会资源。尽管申在多次政治运动中跟风投票甚至有过不利执政党重要领导人(如邓小平)的投票,但却作为三千多个代表中一个普通代表的不得已投票而被谅解。
代表的民族、性别、阶层、党派、职业背景等成为考量的几个主要因素,而代表的政治忠诚则是考量的最为关键因素。通常把上述因素化约为先进性、代表性、广泛性即所谓三性的代表选拔标准,而对代议民主所要求的代表素质(参政、议政能力)放在次要的层面。此种作为人大活化石的奇迹,纵使申有百般神通,也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创造而成。由于全国人大代表团会议举行时一般由党和国家领导到会聆听,会议发言顺序和发言内容通常由代表团负责人预先安排,率先发言者会定下表扬为主、建议为辅的发言基调。
以致到了后来,她作为中国人大制度的见证人更具有独特的代表性。于是人们质疑她的判断力、代表力乃至个人品格。但代议士的长期连任,可能造成代议机构老化、活力不足、阶层结构固化、代议士蜕变为权贵等诸多弊端,甚至带来权力腐败之危险。在这样一个会议结构下,代表独出心裁自由发声,不仅需要巨大勇气,而且还有可能的政治风险。
申纪兰作为一个女性农民,连续12届当选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成为见证中国人大制度历史发展的活化石。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申纪兰现象 。
因此,顺应社会情势的变迁,适时修改人大代表的任期制度,可减少人大权威性的过多流失。申是女性,曾是不识字的女性,还是不识字的农民女性,兼跨女性、基层农民几个界别,其可满足人大代表制度安排中的结构合理安排。
主席团会议主导了整个人会议的议程。小组会议的召集人一般也是具有重要党政职务的官员。何况申的文化水平不高、智识有限,从最初对制度的朴素忠诚到一个制度受益者对体制的强烈依附,她在人大会议中的表现自在情理之中。申历史上多次获得劳模、先进分子等称号,先进性有证可凭。这样便形成代表的实际表现与社会期望之间巨大的反差。其实申纪兰之所以能作为人大活化石,并非她自己造神的结果,而是多种原因聚合而成的一种效应。
一切个人的不良都肇始于制度的不良。这或许给申本人造成巨大心力的损耗或者折磨,但她作为一个超级明星式的人大代表,必须为中国民主发展承受这样的牺牲,并应以宽容的态度去面对社会的种种质疑。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取向凸显,资讯传播方式改变带来的信息涌流,民主参与意识发达带来对权力主体行为的关注,使得申氏本人的任职资格、任职期限、任职表现等均被纳入公众考量视野。中国民主、法治的推进,如果不以革命式突进呈现,则应当着力人大制度的改革。
按照宪法和代表法的制度设计,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期望人大代表有符合大众期待的表现,则应从健全、完善人大制度着力开始。
但事实上从候选人提名到正式当选的整个选举过程均由执政党的组织部门或统战部门(主管民主党派、无党派界别的代表)掌控。集权高压政治体制下,身居总理高位的周也不得不说违心话、做违心事,N多知识分子在非常年代也没有保持住气节,因此也断不可用道德的洁癖苛求于申本人。执政党的决策与行为主导、规控着整个国家机关乃至社会的行为。这虽非本篇短文所能详细述及。
全国人大代表表面上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大或军队选举产生。近代以降的民主代议制度,均对其成员的任期设置宪法、法律上的限制。
中国建国以后的多部宪法、代表法均未设置代表任期的限制,造成少数人过度垄断参政机会,甚至以此自私而肥,进行权钱交易。代议机构自身是有任期,在对代议机构改选的同时,人民实际上是对代议士(议员或代表)重新行使了同意权。
中国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均可类称为一种民主代议制度。除了立法权尚有所作为外,其他三权作为甚少。
如前所述,申氏不仅是文化程度极低的农民,而且是女性,更是劳模。尽管中国社会不断吁请建立执政党与国家机构的良性互动模式,合理地划分政党与国家的权力边界,但由于政改的滞后不行,民主、法治多年来没有实质推进。申屡遭社会、媒介质疑的另外一面,乃其在人大履职多年的跟风式投票。但加强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厘请执政党与人大的权力边界、推进人大代表的职业化、落实人大的制度权限、缩减人大的规模,显然是未来政改大可着力之处。
中国五级人大代表共270多万人1955年8月,北京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称,对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为北京高层新政伊始提供了抓手。当政者真欲着手去做,难免触动若干既得利益阶层的禁脔,则当为大局计,不复瞻前顾后了。
这说明,司法公正是消弭内乱之抓手。何况,美国三亿人口,民间拥有三亿多把枪支、两亿多辆汽车。